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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损失提供哪些资料

时间:2025-01-13 03:22:08

专项损失提供的资料根据损失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各种类型专项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现金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的出具的相关材料;

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文件;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在建工程损失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存货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以上,下同)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担保损失

是否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如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

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担保合同;

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

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