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标准是指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这种裁量权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以及选择适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确保公正、合理,并符合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
具体到不同的行政领域,自由裁量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产品质量相关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产品质量法》,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根据执法人员的实际调查取证及当事人违反的行政规定来确定,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
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自由行使裁量权,包括选择处罚种类、行为方式、行为时限和认定事件事实的自由裁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原则:
包括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程序正当原则等。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并且要符合事实的情理,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出于善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