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假药和劣药的定义如下:
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总结:
假药主要是成分不符、非药品冒充药品、变质或被污染、适应症超出范围。
劣药主要是成分含量不足、被污染、有效期问题、批号问题、擅自添加辅料等。
这些定义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保障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