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诉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轻伤);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在提起自诉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