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在以下地点办案:
公安部
公安部设有刑事侦查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包括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等114种刑事案件。
省级公安厅(局)
省级公安厅(局)设有刑侦(警)总队,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省范围内的刑事侦查工作。
地级市(自治州)公安局(地区公安处)
地级公安局(处)设有刑侦(警)支队,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刑事侦查工作。
县级公安局(分局)
县级公安局(分局)设有刑侦(警)大队,负责本县范围内的刑事侦查工作,并向辖区内派驻若干个责任区刑警队。
责任区刑警队
责任区刑警队是公安机关最底层的实战单位,负责具体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收集证据等。
派出所
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或投案自首的案件。
案发地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一般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
对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的案件,也可以由其负责立案侦查。
检察院和法院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总结:
刑警在公安部、省级公安厅、地级市局、县级分局、责任区刑警队、派出所以及案发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案。具体办案地点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