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的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具体量刑如下:
基本醉酒驾驶
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加重醉酒驾驶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从重处罚。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从重处罚。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从重处罚。
特别严重醉酒驾驶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因醉酒驾驶行为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政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建议
醉酒驾驶不仅危害自身安全,还可能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因此,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一旦触犯法律,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