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妇的劳动法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孕期劳动保护
孕妇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前检查时间
产前检查的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和薪资
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可以随意降低其薪资。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孕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孕妇应了解自身权益,合理利用产假和孕期保护措施,确保母婴健康。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孕妇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