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这些信息的公开旨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进展和决策,同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