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简易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由于需要公告送达,时间较长,不适合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的案件:
这些案件在事实认定或诉讼程序上可能存在错误,需要更严谨的审理。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涉及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不宜适用程序简化的简易程序。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生效裁判存在错误,需要更严谨的审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重要性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涉及第三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撤销请求,需要更严谨的审理。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这些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不适合简易程序。
涉外民事纠纷:
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审理程序较为复杂。
知识产权纠纷:
涉及专业知识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不适合简易程序。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这些案件需要专业评估和鉴定,不适合简易程序。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涉及多名被告人,且案情复杂,不适合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案件:
需要特殊程序和辅助设备,不适合简易程序。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案情存在重大争议,不适合简易程序。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涉及刑事责任追究,不适合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案件:
案情存在重大争议,不适合简易程序。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根据法院的判断,这些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不能简易审理的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类,民事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等案件;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特殊人群的案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等。不得在上述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