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授权到期,有一些加盟店舍不得更改商标名称,企图用“谐音梗”保留原店名。
据极目新闻报道,6月16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随县人民法院审结美宜佳公司诉某便利店商标权侵权案,便利店支付相应侵权费用。
2024年12月,美宜佳公司发现某便利店门头招牌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存在侵权嫌疑,便拍照留存并公证。今年5月,美宜佳公司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便利店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授权到期后,该便利店将原招牌中的“宜”改成了“①”,并对原有的M型团图案进行了改动。
法院审理认为,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被控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某便利店在诉讼前已主动停止侵权行为,经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便利店一次性向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元,美宜佳公司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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