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微企业协助被告上市公司开发数据协作平台,被告以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为由长期拖欠款项,法院认定双方市场地位悬殊,该条款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入选南京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对于一般人而言,可能并不熟悉甚至没有听说过“背靠背”条款,但这却曾是困扰不少中小企业的一大疴疾。
此前,一些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服务等合同中,会就付款方式与身为中小企业的对方约定,在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自己付款前提的约定被称作“背靠背”条款,是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从本质上看,“背靠背”条款是大企业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施工方,对于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由于原先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缺乏明确处罚措施,一方面相关部门行政执法难寻依据,另一方面,吃亏的中小企业因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不愿也不敢轻易采取司法手段维权。
与此同时,这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具体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甚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
在收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批复》共有2条,其中第一条即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秦淮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即是在最高法《批复》发布后,以此为依据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作出的否定性评价,通过司法矫正市场失衡,保障技术开发企业及时回款。《批复》的制定和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裁判,体验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降低创新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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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市场地位悬殊,法院判“背靠背”条款无效
2022年12月,原、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原告协助被告开发数据协同平台。合同总金额333万元,约定分期付款,并设置了约定被告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前提的“背靠背”条款。项目完工后,被告拖延付款并以“背靠背”条款抗辩,直至诉讼期间才付清款项。为此,原告起诉至南京秦淮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违约金16.6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上市公司与作为小微企业的原告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因双方市场地位悬殊,该条款显失公平应属无效。秦淮法院结合行业规范及交易习惯,认定被告长期拖欠款项存在过错,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该案于近日入选南京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校对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