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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隐私视频威胁索要财物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时间:2025-07-08 15:42:00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善之事不可为。近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妄图通过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手段谋取不义之财,最终为自己的贪婪与侥幸付出沉重代价。

图片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供

案情

吴某与白某曾是同事,两人在工作中互生好感,在相处中关系更进一步,此后,吴某离职,前往外地打工。本以为两人的关系就此止步。没想到今年3月7日,吴某为谋取钱财,精心策划了一场敲诈勒索的戏码。

吴某虚构二手车车贩的身份联系白某,以公开车内行车记录仪拍摄的两人隐私视频为威胁,向白某索要财物。白某在收到威胁后,并未选择隐忍,按照吴某的要求准备好3万元现金及价值2540元的香烟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在交付钱财当日,吴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审理

经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依法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主动预交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3条、第64条、第65条、第67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以要将隐私视频公布于众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但被害人在准备财物的同时报警,致使被告人在交付地点被当场抓获。此时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未能成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何种原因,始终要坚持以正当的劳动行为获取相应的报酬,以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得非法利益终将受到法律严惩,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高额的代价。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自作聪明实施自以为完美的犯罪,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将被发现并受到应有的惩处。

除此,本案中被害人之所以对被告人的敲诈行为产生恐惧心理而准备财物,是因为其确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在日常社交中,要严格要求自己,洁身自好,谨慎交友,从源头减少被他人不当利用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分析

成立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恐吓行为。恐吓行为包括威胁、胁迫、敲诈行为。

构成要件:第一,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感到畏惧。恶害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第二,被害人基于畏惧心理,交付财物;第三,行为人取得财物。

编辑: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