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完善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有力举措。
此次发行新主体主要聚焦三类。一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二是科技型企业,重点扶持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三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支持投资经验丰富的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长期限科技创新债券。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政策层面便已“酝酿”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如今,随着一系列指导细节与配套机制的相继落地,债市“科技板”正式亮相,进一步消除了科技与资本之间的阻碍。
当前科创债券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从发行人结构看,以建筑装饰、煤炭、公用事业、非银金融、交通运输等传统行业为主,对高科技产业的直接支持力度相对不足。发行期限则是整体偏短。有券商研报显示,存量科创债久期总体约为2.88年,虽然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短期融资途径,但对企业中长期融资的支持相对有限。此外,科创债券的发行人以国企为主,民营科技型企业参与科创债发行的程度较低,且融资成本明显高于国企发行的科创债券。
如何进一步提升科创债的“含科量”?鉴于科技创新企业普遍具有研发周期长、风险高、资金需求大的特点,此次政策做出了针对性安排。例如,提出发行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并创新设置债券条款,以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和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或出台其他优惠政策,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也可依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随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科创企业等科技创新生态中的主要参与者共同投身于科技创新债的建设发展,以及科技创新债发行注册流程、配套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科技创新领域将构建起“债—贷—股—保”联动的全周期支持体系,科技创新将获得全方位、接力式的资金支持,为科技创新生态的蓬勃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责编:叶舒筠
校对:彭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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