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被告人的供述(不含辩解)
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拘禁、疲劳审讯等严重侵犯人权手段取得的供述。
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通过上述同样手段取得的证言和陈述。
物证和书证
取得方式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证据。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通过严重违法方式取得,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这类证据。
其他非法收集的证据
强迫或威胁获取的证据,如通过威逼、恐吓、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
未经授权的搜查和扣押的证据。
未经同意的录音录像和非法监控获得的证据。
网络窃取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
虚假证据材料
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造出的虚假证据材料。
滥用职权收集的证据材料。
律师或委托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非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执法机关对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取证材料进行调查后收集的其他证据。
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提供的证据。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的范围广泛,涵盖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并包括各种违反法定程序或侵犯人权手段获取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证据通常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