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目的明确:
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执行人员合法:
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
出示搜查证: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紧急情况下(如可能携带凶器、隐藏危险物品等),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但必须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在场人员: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场,还要有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记录搜查情况: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尊重个人隐私:
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紧急情况处理: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遇到紧急情况(如可能携带凶器、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等),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但必须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执行人员数量:
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必须出示《搜查证》。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